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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被罚没100万元

1999-06-14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新都保险公司)不服成都市工商局处罚决定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都保险公司不得不接受成都市工商局没收该公司利用铁路货物运输优势强制收取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100.7万元的处罚。

那是在1996年2月至1998年3月期间,成都铁路分局新都车站与新都保险公司商定,由新都车站代理新都保险公司承办铁路货物到站后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并自行确定每车皮收取20至120元不等的保费,新都车站提取10%的手续费。新都车站在货主到站提货时,将加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定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夹带于其他铁路运输费用之中,合并装订,计算出总金额,要求客户缴清全部费用后再办提货手续。大多数客户的公路运输距离都不足千米,虽不愿意,但碍于新都车站的特殊地位,也不得不交纳这项保费。

1998年7月,成都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新都车站和新都保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他们停止违法竞争,并对新都车站罚款15万元,没收新都保险公司违法所得100.7万元。

新都保险公司不服处罚,先后向四川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工商局和成都市中院行政判决均认为处罚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护。新都保险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三个多月过去了,仍不按规定交纳上诉费,被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新都保险公司错在哪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新都保险公司凭借新都车站利用铁路运输优势地位,与新都车站共同故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强制交易行为。表现在:新都保险公司委托新都车站代理承办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既不要求新都车站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发出的公路货物定额保险凭证上又无保险自愿条款,并且,明知新都车站在代理承办时,不填写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起期、运输路线、签单人等保险合同必具的内容,明知新都车站要求客户缴清包括保险费在内的款项再办提货手续,而不加以制止。

对于新都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交易行为这点,成都市工商局在查处时已明确指出。新都保险公司明知违法,可为什么还要一再抗拒查处,几乎两上公堂?

成都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吕治军介绍,新都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和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权查处。

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故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指出,新都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大市场中需要引起注意和积极解决的新问题。

有关人士认为,社会主义市场是由商品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组成的有机统一的市场体系。统一的、通用的、共同的市场规则,是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各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个别部门和单位借口其市场特殊性,而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抵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据介绍,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专门设立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进行统一执法,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等。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规则也不健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极为普遍,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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